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j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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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9-08-24 20:26:16
教秘〔2009〕38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省属中职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及时足额提取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是国家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长期制度设计。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到位。
中等职业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内资助经费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5%比例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支出的专项经费。各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内资助经费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中等职业学校提取的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规范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经费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的程序及要求,切实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各中职学校提取校内资助经费要做到及时足额提取,进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要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三、加强检查考核,保证政策落实
中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是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而抵减校内资助。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贫困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不得只提取不使用,也不得提取多、使用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中专部)开展校内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对于没有足额提取或虽提取但没有实际支出使用,或以学生管理工作经费抵校内资助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拒不纠正的,视为资助政策不落实,可采取减少招生计划、控制招生范围等措施,评估时予以一票否决。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