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时下,人们对示范高中寄予厚望,希望它在教育理念上示范,在教学管理上示范,在课程改革上示范,在推进素质教育上示范……示范高中应该示范什么?这是值得示范高中、教育研究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示范,就要示范出个样子来
---访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高洪源教授
■本报记者 张婷
政策与现实的失衡
记者:您认为,示范性高中目前存在哪些问题?您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
高洪源:示范性高中建设的初衷非常明确,就是要打造一批标杆高中学校。但是,在一个市场化的社会中,哪怕是最公益化的社会政策在实践过程中都要遭遇现实的冲击,受到各种利益群体的重新解读。在解读中,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才成为这个政策在现实中的实际定位。示范性高中建设政策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解读和重建认识的过程。
有关部门关于示范性高中的文件中,涉及硬件条件建设的有8条,涉及软件建设的有12条。而这些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的标准是非常高的,在现有的国情条件下,用“豪华”来形容示范学校建设是不为过的。
在建设示范学校的过程中,各地政府为了落实这个政策和显示政府对于教育的关注,大量投资示范学校基础条件建设,校园建设攀比而上。很显然,这种建设模式将其他普通高中变成了这个项目的局外人,学校之间条件悬殊加大,普通学校不公平感加深。结果是培养出“演员”,吓跑“观众”,与示范校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公众的眼中,示范高中是本地最棒的学校。开始时,公众比较各个示范学校的一般升学率,逐渐转变为比较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然后,将这种比较转变成了择校行动,迫使示范学校的行为发生扭曲。在压力之下,在一些示范学校中,令学生不堪重负的“县一中”教学模式蔓延。素质教育在这些学校虽然也缓步前行,但是其创新、深化、细化和实效却大大减弱了。正如北京四中的校长所说,示范学校中“有个别学校在硬件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同时,教育观念没有得到明显提升。”
由于示范学校与一般学校事实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它们可以凭借着政策和自身优势获取更多的资源。比如通过提前招生和其他非正规的手段挖掘优秀生源,凭借优势地位挖掘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的优质师资,以不当手段排斥学习落后学生以获取高升学率等。这些“习惯”一旦形成,其他学校也相继跟进,或者反过来,普通学校采取这些措施以后,示范学校跟进,强化这些规则,造成泛滥,从而在学校系统产生连锁反应。当示范校群体将自己的资源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可能破坏高中系统的相对平衡。
所以示范高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学校,它不但在各地的教育发展中举足轻重,而且对整个教育系统甚至对社会也产生了未曾想到的影响。
转型时期如何发展
记者:那么,又该如何解决示范性高中现存的问题?也有人提出应该取消“示范校”,以有利于教育公平。对这一观点您怎么看?
高洪源:自1995年示范性高中建设启动以来,十几年来,一直有人对这项政策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对于示范校的实际示范作用的发挥以及示范校的规模扩张所带来的教育生态后果也提出疑问。一些人激烈地主张从制度上“取消示范校”。这种意见虽然目前不可取,但是它所反映的社会舆情不能不引起政府和示范高中的关注。
我国社会发展现在正处于一个向富裕社会转型的时期,人们对于社会领域中的公平充满了期待,也就十分敏感,而教育领域的公平名列前茅。与其他学校相比,示范高中要树立更强烈的政策责任感,因为自己是“高中示范校”政策的受益者,又是中国学校中的强势群体,特殊的地位需要它们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高位思考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自觉地把自己当作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工具,要自觉关注弱势学校的利益,肯于为社会弱势群体作出无私贡献。
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示范校的建设重点放在了物质条件的建设上,争取资金、改造校舍、扩大规模成为一种建设模式。这些因素被人们称为学校发展的外在条件或者硬件因素。正如前面分析的,这种发展即使很大,其示范功能仍然有限,被其他学校认可和效仿的可能性也很小。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示范性高中建设应当在新的环境中进入一个转型时期。真正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是学校内涵发展的思路、途径和方法,也就是一所学校发展中以人为核心的内在素质发展,这是学校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些内涵品质包括学校的制度建设管理与创新、教师发展、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和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以及学校文化建设等。
应担当的社会责任
记者:您提到了示范性高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如何才能使学校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
高洪源:在当前的环境下,落实示范学校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社会责任,还存在一定困难。原因就在于经过多年变化,己经形成一定的利益格局,改变这种格局需要打破很多障碍。为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综合各个方面力量,多渠道并进,共同推动示范学校社会责任的落实。
政府需调整现有政策,制定具体的示范校评估指标。示范高中在社会责任方面之所以做得还很不够,从根本上说,源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政府指导的不足。现有的政策都只是重点强调了硬件建设,对于示范机制和标准的界定却非常单薄,而且各地对于示范学校的评估也多只就示范学校的发展作出评价,没有对示范行为进行考核,这就形成了示范学校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状况。
建议有关部门参照国际上关于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制定示范高中的社会责任评估文件,并由各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具体的操作指标和行动方案,将示范高中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表现纳入学校发展的评估指标。
要加大制度和行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同行和公众监督。把对示范学校社会责任的要求与评价标准以及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告之其他学校和社会公众,接受监督。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这项政策更加“亲民”,同时也能促进示范学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应当促进示范高中学校群体实现自我约束。这需要通过具体规约、项目行动和集体论坛等方式来实现的。集体约束是促进学校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推动力量。这种约束制度的形成是示范高中发展到新的高度的标志。可惜的是,这种组织和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是空白,还没有看到相关的学术团体发表过社会责任宣言这类文件,而国内外企业界在这个方面己经屡见不鲜了。
《中国教育报》2008年11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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