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成立“皖南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简称“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性质:“皖南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经宣城市教体局批准,由安徽材料工程学校牵头,联合相关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商)会、科研机构等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产、教、研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为非独立法人组织。各会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法人地位等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1、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探索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的创新之路; 2、以信息类专业群、人才链建设和推广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人才考核体系为切入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现信息职业教育资源的融合共享,不断满足社会对信息类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3、发挥合作和联合优势,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为全体成员单位和社会提供信息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 集团的体制:实行集团建设和发展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
第六条 集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七条 “皖南信息职业教育集团”主要职能是:
(一)加强集团成员校际、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完成重点专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质量考评体系的建设,在集团内部逐步推行同一专业、同一层次按同一标准培养的做法,共同培养合格的信息技能型人才;
(二)构建信息类技能型人才的信息平台。通过集团平台,缩短“供”、“求”距离,提高院校人才推介与企业人才招聘效益;
(三)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合理评估集团内各校的设备、师资,按照“资源共享”及比较优势原则,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四)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校企对口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广泛开展“订单”、“定向”人才培养的探索与研究,加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五)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
(六)开展与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和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拓展业务领域,开展集团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动管理创新。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皖南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由职业院校、信息产品及服务类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拥护本章程的职业院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信息产品及服务类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均可参加本集团。
第九条 加入集团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 成员单位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集团各常务理事单位推荐1名副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1名理事;其他各成员单位推荐1名理事。集团理事任期3年,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皖南信息职业教育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指定。各职务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制订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集团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集团各项规章制度。
(六)对集团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集团运行情况,向理事大会提交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议案。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集团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安徽材料工程学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相关设施及设备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三)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对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专业教师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搜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六)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享有以下一般权利:
(一) 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合法使用“皖南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识。经集团理事会同意后,可用集团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三)各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
(一)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二)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三)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五)集团内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集团内产品。
(六)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七)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八)《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
(一)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需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二)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三)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四)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五)优先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七)《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成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一般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遵守《章程》和成员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
(二)执行理事大会决议,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三)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为集团内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
(三)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四)在力所能及情况下,为集团办学提供帮助。
(五)积极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成员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道德、适应企业岗位要求的技能型人才。
(三)建立培训基地,教学设备和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四)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五)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六 集团经费来源:
(一)社会、企业或成员单位捐助。
(二)政府财政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其它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