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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年10月25日   浏览[ ]

(皖教职成〔2012〕14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才需求变化情况,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每年12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区域内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适时组织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细则》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胡晶晶,联系电话:0551-2813515。
 
附件: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
3.新设《目录》外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4.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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