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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何娈嵘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6-10-18

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人[2016]57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人社局,市直学校:

    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宣人社秘〔2016〕181号),现就2016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政策调整

    (一)改革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自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开始,执行宣城市教体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教人〔2016〕56号)规定,原评审细则不再执行。

    鉴于新的教师职称考评细则出台了教学成果、教科研成果评选以及教育教学综合测评要求,教研部门应据此制定相应的评选和测评办法,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政策的导向作用,以改变单一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的做法。

    (二)严格岗位结构比例

    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求,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

    (三)申报条件说明

    1.继续教育。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41号)要求,自2016年起,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2015年及以前年度仍按原政策执行。今年申报人员须提供自2011年以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含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培训等)不少于378学时。

    2.计算机应用能力。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须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申报三级和二级、一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分别累计取得3个、4个和5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

    3.申报人员支教问题。2016年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支教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自2017年起严格按市教体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教人〔2016〕56号)执行。支教人员任教学科不限,须提供校以上安排支教工作的文件、受援学校鉴定、任职任课表、支教期间取得的各类原始成绩材料。职业高中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或锻炼的,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和鉴定材料。

    4.能力条件。

    ①申报人员综述报告、教育叙事或教学经验总结严禁抄袭,其原创性须经所在学校审核验证。

    ②申报人员2015—2016学年的教学设计(教案)只需提供经学校检查验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7)。

    ③申报高级教师人员提供2013—2016三学年(一级教师提供2014—2016二学年)原始授课计划、任职任课表和总课表,以及出勤情况证明。

    ④申报高级教师人员提供2013—2016三学年原始听课记录(一律提供校本研训活动记录册)、每学期1节校内公开课和任现职以来2次校际公开课材料。该指定时段脱产学习、休假或其他因病因事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提供材料的时间向过去顺延。

    5.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计算问题。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对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退休返聘担任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的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教师职务资格,所取得的资格作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

    6.乡村教师教研科研条件。乡村学校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提供的教学方法介绍、学生管理经验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经验作为教研科研条件材料的,除字数达到规定的要求外,其原创性和有效性须经学校检查验证。

    7.民办学校教师评审问题。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对户口、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市,但与本市公、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申报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8.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今年符合原硕士研究生认定条件的,需按原要求提供认定材料,自2017年起一律按照新评审细则评审,不再实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9.今年暂不实行高级教师破格申报。

    二、小学和幼儿园学段首次评审高级教师推荐工作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要求,2016年首次评审推荐指标控制在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5%以内,各县市区具体推荐人数由县级教体部门会同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市评聘数额控制在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

    (一)小学、幼儿园

    依据各小学、幼儿园(以中心校为单位)核准的教师总数确定推荐指标,100名教师(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上报,超过100名的按照1.5%比例推荐(小数点后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二)教研电教机构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位的教研电教机构,小学、幼教教研电教人员可以参加推荐申报。

    三、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一)教师个人申报

    凡学校有岗位、符合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评细则条件的教师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全面、准确地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教师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5),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之后5年内不得申报;已被聘任职务的予以解聘,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学校组织推荐

    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新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成立由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跨校聘请)和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不少于7人的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专业水平、教育教学业绩和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学校要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申报推荐,严格执行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6),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凡违反规定程序或为制假者提供证明或帮助,或在审查、评审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

    (三)主管部门审查

    各县市区教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非教育部门办学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教体部门。

    四、报送材料要求

    今年是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第一年,各县市区教体、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领会政策改革的精神实质,加强对学校和申报教师的指导,严格按照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岗位聘用工作,本着“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参与申报,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按时报送推荐材料。各县市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宣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附件4)审核盖章后集中,不再装入个人材料袋;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5)、单位公示证明(附件6)以县为单位、分高级和一级分别装订成册;其他材料装入个人材料袋;

    (四)市区、城区学校名单(含电子版);

    (五)申报人员需提供的详细材料(附件3),填报各类表格时,一律填写过渡后的职称序列名称(如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没有按规定提供评审材料的,审查中一律按缺项处理,不再通知补报。

    五、时间安排

    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人员的市级考评课安排在11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申报一级教师人员的县级考评课应在11月4日前完成。

    11月7日报送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材料。逾期不报,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职评材料接受地点:市教体局人事科。

    六、其他

    (一)收费标准。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具体评审推荐工作另文通知。

    附件: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3.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

         5.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6. 单位公示证明

         7. 中小学教师教学设计(教案)检查认定证明

         附件1.doc附件2.xls附件3.doc附件4.doc附件5、6、7.doc

 

宣城市教体局       宣城市人社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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