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材料工程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减少现金风险,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宁财[2012]2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校教职工个人所持有、保管和使用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学校,学校对申请人资料审核确认,转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制、发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学校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出,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有一定的免息期。现用公务卡具备26-56天的透支免息期。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最迟还款日为:透支刷卡日以后的次月25日。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本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维修费及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详见宁国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
第九条 凡宁国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劳务报酬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教职工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学校和市财政局批准,并事先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请示、审批手续。为确保在免息期内及时还款,凡大额公务支出(一次性透支2000元以上)的,持卡人按照部门归口原则提前上报支出预算,未及时上报支出预算导致资金短缺还款不及时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公务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本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期限限定在发生消费后的次月18日之前办理,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资信等责任由持卡人自付。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完成审批报销手续,便于持卡人、单位、银行之间的对账以及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本校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务卡软件支持系统逐笔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相关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审批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七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单位,由本校财务人员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部分与个人消费部分严格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公务消费部分要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本校只对公务消费部分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所辖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并及时将新卡号告知单位。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仅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对个人违规用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停止公务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宁国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4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5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6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7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8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9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0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1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2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3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4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附件2:现金支付说明书
证 明(样式)
(姓名)于 年 月 日因工作需要,在我单位 (消费项目名称)实际消费人民币 元,由于我单位不具备公务刷卡支付条件,故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特此证明
(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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