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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办[2012]255号
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环控函〔2012〕897号)和《关于印发宁国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12]152号)文件要求,决定自2012年10月10日起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分两批核发,201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机动车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将开展所有在用机动车的核发工作。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五、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六、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核发地点在宁国市机动车车管所服务中心二楼(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
八、核发程序:
1、新购置机动车核发:车主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填写《宁国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凭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核发人员经环保达标车型系统查询,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人员经环保达标车型系统查询,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在用机动车换发:原标志有效期期限满前3个月内,凭有效期内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书,换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在用机动车补发: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车行驶证,补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九、核发工作周期:资料齐全,受理后当日领取。咨询电话:0563-417750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环境保护局 宁国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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