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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2011年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谢树方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11-06-17 22:55:02

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2011年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1〕28号 

各市教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大力推进职教大省建设,深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今年我省继续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计划共计1500人,其中骨干教师培训800人(附件1),转岗教师培训400人(附件2),班主任培训200人、新任教师培训100人(附件3)。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由安徽工商职业学院等14个省级中职教师培训基地及有关高校承担(附件4)。 
    二、培训名额分配和人员推荐 
    2011年省级培训的各类培训计划名额分配是根据各市、有关部门和省属中专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数,结合各市、有关部门和省属中专学校申报的专业、人数统筹安排的。
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对象须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的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初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已参加过国家级、省级培训的教师不得再次推荐参加培训)。各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和省属中专学校要认真做好培训人员的推荐工作,确保培训计划及时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2011年省级培训人员推荐表》(附件5),各市教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2011年省级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6)。 
    参加转岗培训的对象,应重点从中职学校中富余的文化基础课教师中选拔,年龄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经过短期培训能够从事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育教学工作。 
    参加班主任培训的对象,应是熟悉并热爱班主任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的骨干班主任,获得县级以上表彰者优先。 
    参加新任教师培训的对象,是指近两年新招聘的从事职业学校教学,且未参加过培训的在职教师。 
    附件5、附件6的纸质材料,由各市教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于6月28日前送省教育厅师资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报送),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联系人:金智,王华兵;联系电话:0551-2831808,5658137;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 bing0001970@sohu.com。 
    三、培训安排 
    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时间为1个月;转岗教师培训时间为15天;班主任培训和新任教师培训时间均为10天。
各类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和报到时间、地点等见各基地培训通知。本通知及各培训基地培训通知可登录省中职培训网(http://www.ahbvc.cn:8066/article/index.asp)查看或下载。 
    四、培训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是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培训工作经验,切实做好教师的组织动员,努力完成派训任务。为加强督导和检查,今年省教育厅仍将把各市中职教师省级培训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教育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2.各市教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通知并确保所推荐的教师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应按时到培训机构报到并全程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培训资格。如个别推荐的教师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培训的,有关市教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事先负责调换并提出书面报告,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省中职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3.各培训基地要结合学员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周密组织培训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效果。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培训基地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过程的监督,培训工作结束后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基地的培训方案、培训过程、组织管理和培训效果等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4.参训教师培训期间的培训费费由省级财政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基地,学员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学校按规定报销,培训基地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5.参加培训的教师报到时应向培训基地提交本人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6.培训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省教育厅师资处(联系电话:0551-2831808,联系人:金智)。

附件:2011517511102474623_1.zip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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