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作者:教科室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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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11-04 16:04:3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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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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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师〔2010〕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 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人社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操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监管乏力,降低了评审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聘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校核定教师高、中、初级指标数,并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人数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各地在核定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数时,要实行城乡学校同一标准,并注意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倾斜,以吸引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公布各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实行阳光操作。 各中小学校要在当地教育、人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完善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并在校内张榜公布。要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在教师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明确岗位工作职责、调整岗位学科分布等方式,强化对教师的岗位管理,促进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二、严格申报推荐,实行公开公正 (一)教师申报 中小学教师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条件,在任教学校公布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资格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反映教师平时教育教学的成果与业绩,申报教师应按要求客观、全面、准确地填写,并提供相应的原始材料,尤其要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严禁为申报职称而提供虚假材料。 (二)学校推荐 各中小学(农村学校以中心学校为单位,下同)要根据省、市、县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评审推荐细则,经过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每年教师职称评审时,学校要事先公布各类岗位职数、空缺数以及本校评审推荐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不少于7人的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专业水平、教育教学业绩和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学校在考核后应将申报教师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推荐表、审查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三)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及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推荐细则是否符合规定,组织推荐程序是否规范,公示内容是否齐全,岗位指标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可以通过现场考察、走访教师、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对教师申报材料审查,要对照评审标准和推荐要求,逐项进行,确保申报符合条件和材料真实。 各市评委组建单位对各县(区)评审推荐材料及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规范评审组织,确保评审质量 (一)评委会组建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的规定,组建学科组和评委会。要注重遴选品行好、专业水平高、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富有经验的专家评委,并逐步吸纳一些外市、县(区)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委库。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学科组和评委会专家,并保证每年每次更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评委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健全评委会评审规则和工作程序,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完善和创新评价办法,严格按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 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组织专家认真学习文件,准确把握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要把学习文件、严格执行政策贯穿于评审全过程。 2.学科组专家对照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报材料,每份申报材料一位专家主看,一位专家辅看。在审阅全部申报材料后,由学科组长主持,对申报人的材料逐一进行认真讨论。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慎重对待不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学科组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提出初步评议意见,以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不含一半)赞成票为通过。 3.召开评审会议,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学科组长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复议。 (三)评审结果审批 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分别报省、市、县级人社部门审批,其中中学高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加强聘任管理,完善激励机制 (一)推进竞聘上岗 各地、各学校要积极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职务聘任竞争激励机制,按照德才兼备、师德为先的要求,实行个人申报,双向选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曾实行评聘分开的学校,对各类岗位空缺要从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中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任选,择优聘任;实行评聘合一后,要在岗位空额内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推荐人选。 1.各中小学应根据学校的具体实际,结合学校岗位设置和教师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竞聘方案和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全体教师公布实施。竞聘前,各中小学要公布各级岗位数、岗位空缺数及岗位职责、参与竞聘的教师人数以及参聘教师的基本情况。 2.各中小学通过竞争上岗的拟聘人选,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学校要与聘任人员签订书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三年为一个聘期。 3.鼓励具备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任的中小学教师到岗位空缺的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参与岗位竞聘。 (二)强化聘期考核 1.教师聘期考核每三年一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续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予以降聘或解聘。 2.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教师聘期考核的实施细则,量化考核标准,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学校管理岗位原则上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对已聘任相应教师职务,不在教育教学岗位的教师,要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3.对搞有偿家教、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和乱征订教辅资料、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或造成工作失误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加强评审督查,严肃工作纪律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各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督查制度,重点督查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重点环节是否规范,执行标准是否严格,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并适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对不按规定核定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或不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的,要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要视情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教师,一经查实,2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对帮助教师弄虚作假、违规聘任教师职务的学校,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学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参与造假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参与评审的评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专家资格,清理出专家库,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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