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皖教师〔2016〕13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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