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处室主任(或负责人)复制下文到word,或登陆http://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载。用红色字体标注修稿处,于12月9日上午将修改后的电子稿发送到 zg50@163.com信箱,以便整理、汇总,学校10日上午发送至省教育厅职成处,请无误!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及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三年,对学生进行高中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学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规定,保障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专业岗位能力要求,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批后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要聘任教职工;根据聘用管理制度解聘或辞退相关人员。
学校应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必须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逐步提高持有与所教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二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制度,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对教师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运用科学的教学管理方法,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学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教育与生产实践的衔接;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学分制等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加强教学管理,保障基本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依据进行专业设置,按照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申报专业。设置目录内专业实行专业设置申报核准制。设置目录外专业应进行专门调研论证,经试办后才能正式申请设置。学校设置新专业,应有调研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设备和师资等条件。
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各专业应成立由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指导性教学文件,结合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情况等,制定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教学大纲,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没有统一制定教学大纲的课程由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体例组织自编大纲,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基础课程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专业技能课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业技能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学校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选用经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也可在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教材。学校可根据培养目标和校情,开发有益于发展学生个性、兴趣和特长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教务和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和辅导等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的管理。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专业训练、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项实践教学应具备完整清晰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指导书和训练教材。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安全管理。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实习计划,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和完善实习巡回检查、信息反馈、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学内容要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实习实训条件。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和紧缺人才专业实训基地,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加强图书资料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多媒体控制中心等建设,逐步提高教学设备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加强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建设,建立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点的评价标准和制度。
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内部监控,设立独立的教育教学督导部门,由校长负责。学校要定期组织进行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建立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追究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研、教改和科研工作,建立课题管理制度。学校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室,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不得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资料,对提供、出售虚假学籍资料或相关凭证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颁发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树立全员德育观,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党组织对德育工作的领导,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明确各个部门育人责任,使德育落实在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环境育人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教学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德育工作;开展德育工作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提高德育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小学生守则》,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制度,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学生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学生的身体。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就业管理机构,指导学生就业工作,做好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就业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学校要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学生就业或者在就业中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应加强后勤管理工作,探索后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教育、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服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加强对产学研、实习、实训基地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要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滞留、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公办学校应当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公办职业教育投入机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政府部门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的氛围。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包括房地产、水电、车辆和其他物资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卫生、食品营养、食品成本和膳食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设置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具体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开展逃生、救护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必须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育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障教学活动、体育、参观旅游及其他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师生的安全。
应当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证餐饮、医疗、住宿、交通、环境卫生和文化娱乐等校内服务活动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解释。
学校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落花荡路99号 | 邮政编码:242300 | 校办室:0563-4183996 | 招生办:0563-4183967
版权所有:安徽材料工程学校 |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267号 | 皖ICP备05011798号-1 | 技术支持:校信息中心、渔之蓝教育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