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早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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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06-24 09:30:01
各支部、各党员: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每一个党员的基本义务,做好党费收缴是每个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的工作,根据中组通98(2)号文件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现将我总支党员的党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支部按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见后。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部委员会同意,报局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应及时向所在支部申报新工资标准,所在支部应及时核定党费标准。
7、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8、交纳党费具体标准请参阅党费证《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9、党总支要将每个党员党费的标准和缴纳情况公示一次,供全体党员监督。
10、各支部组织委员要按时收缴党费,第三支部党员暂由党总支代收。(每季度末缴纳一次)
宁国职高党总支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
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4月1日起施行。
组织部门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指导所属党组织对党员的固定收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摸底,明确每位党员上缴党费的基数,严格执行中组部的《规定》,按交纳比例明确收缴标准。要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对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进行核实一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工资变动时,要按比例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