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职高广播室制度
作者:王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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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11-27 22:01:45
宁国职高广播室制度
第一条:非广播室工作人员,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入内。
第二条:播音员应根据每周工作安排,按时作息,不准迟到、早退。如有急事不能到位,务必请其他播音员代理事务。
第三条:广播室所有磁带一律不外借。(学校有大型活动时除外,但必须经团委同意,打借条、交押金后,方可借出,若损坏,应按原价两倍以上赔偿)
第四条:广播室音响,除运动会外,一律不准挪做它用,违者必究。
第五条:总编除审定广播稿,确定本周宣传方向以外,还应对播音员播音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播音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广播室资金用于广播设备改换,添加磁带等,任何人不可挪为它用。
第七条:广播室点歌收费不可高于一元,由点歌者自己填写相关事项。广播员应每收必播,及时传达友情,促进校内同学团结,但对于部分同学的无理要求,播音员有权退回其点歌请求。
第八条:广播室所有成员,特别是住在广播站内的专职播音员,其有保护广播室一切公物和财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住在广播站内的专职播音员,周末留守应注意安全(单人应到宿舍就寝)。
第十条:校团委对校广播室直接领导,广播室成员选聘及工作分配由校团委批准。
校 团 委
校广播站
20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