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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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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教科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0-10-13 12:10:19

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广大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适应全面推进职教大省建设需要,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素质提升为主线,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通过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引导和促进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不断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二、认定标准
   “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操作示范技能,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一)专任教师申报认定双师型教师应具备如下标准条件:
   1.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完成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3.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取得中专助理讲师(或中学二级教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教师职务。
   
除同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
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相当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相关考评员资格证书(如测试员、考评员、培训者培训证书)等;
   5.
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生产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6.
近五年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累计不少于130学时的教师脱产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7.
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实践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者;
   8.
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国家三等奖)以上学生的指导教师;
   9.
参加市级以上较大工程项目设计或技术改造项目攻关者。
   
(二)兼职教师申报认定双师型教师应具备如下标准条件:
   1.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满3年,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胜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教学。
   3.
具有与从事教学相关专业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三、认定程序
   
(一)教师本人申报
   “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教师本人申请,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校初审。此项工作于1110日前完成。
   
(二)县、市教育局认定
   
对于经学校初审合格的材料,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由县、市教育局审查并认定。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审核认定。认定工作于1210日前完成。
   
(三)省教育厅备案
   
各市教育局应于1231日前将本区域内审核、认定工作总结,连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信息表》(见附件2)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备案。省教育厅将建立全省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信息库。
   
今后,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于当年9月底前将新认定的工作情况及信息表报省教育厅师资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是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成长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切实把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做实做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09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师〔200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双师型教师成长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适当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工资待遇,并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培训进修等方面予以优先。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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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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