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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职高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揭厚胜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09-05-22 14:56:38

 

(2009年5月21日提交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采购是指经批准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或限额标准范围的所有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自行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秉公办事,廉洁采购,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监督、协调学校物资采购工作。
领导组下设物资采购工作组和物资采购监督组,物资采购工作组设在总务处,负责组织采购工作;物资采购监督组设在工会,负责对采购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条   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分为采购申请与审批、采购过程管理、验收登记管理、采购资金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物资使用部门要深入市场,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品牌、规格、质量、价格等信息,分析采购物资的信息情况,编制采购预算。杜绝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
第七条   物资使用部门于每月初(实习耗材、大件、大宗物品每学期)将所需采购的物资、日常零星用品,根据采购预算填写《宁国职高物资采购申请表》,报送分管校长审核,呈校长审批,由物资采购工作组集中采购。
第八条   对日常零星用品经采购领导组同意后由使用物资部门安排专人统一及时采购。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按正常申请采购程序实行采购的应急物资,物资使用部门应及时向物资采购领导组报告。经领导组同意后,与物资采购工作组联系,可先行采购、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十条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采购工作组必须安排2人(或2人以上)实行集体采购,同时采购监督组须抽调1人参与过程监督。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采购工作组必须安排3人(或3人以上)实行集体采购,同时采购监督组须抽调2人参与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物资属于专用设备的,采购过程应有专用设备使用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二条   采购价格决定过程中,采购工作组先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草拟采购合同,最后校长签约。
第十三条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采购员最终决定价格;但如果采购物资超过1000元(含)且上涨超过预算价格20%时,采购员必须将物资品牌、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采购领导组审定再办。
第十四条  采购的一切物资,在尾款支付前,必须向供货商索要发票。
第四章    验收登记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购进的物资都及时送交总务处验收,物资保管员对照发票、购货清单等单据,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严格查验,保证货、单相符,要在购货清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大件、大宗物品的验收由采购领导组组织,使用处室、采购工作组及采购监督组等共同参与,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实训耗材由实训处派专人管理,单独设库保存。
  第五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人发票报销应付购货清单,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采购监督员要在发票上签字,总务主任审核,校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除零星物资采购可以由采购员预借现金采购外,大额采购业务及周期性采购业务应尽可能签订采购合同,并选择定点供货方,由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现金支付或转帐支付。
第二十条   大宗采购应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监督组负责对采购流程的监控,将定期及不定期检查采购单据,审查采购流程及采购价格决定是否执行和遵守采购制度。同时,定期及不定期对采购价格进行调查和对外询价,为采购领导组决定采购价格和签订采购合同提供决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国职高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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